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煎 煮 中 藥 九 大 注 意 事 項

煎 煮 中 藥 九 大 注 意 事 項

中 藥 經 用 水 煎 煮 後 為 煎 劑 , 為 中 國 傳 統 最 常 用 的 一 種 製 藥 法 。 煎 煮 方 法 是 否 合 適 與 治 療 效 果 有 密 切 關 係 。 煎 煮 中 藥 應 該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:

1. 煎 藥 器 皿 以 砂 鍋 為 最 好 , 搪 瓷 及 玻 璃 燒 鍋 或 不  鋼 鍋 也 可 , 切 勿 用 鋁 鍋 、 銅 鍋 、 鐵 鍋 、 銀 鍋 等 以 免 金 屬 與 藥 物 發 生 反 應 , 影 響 療 效 或 不 良 反 應 。

2. 煎 藥 前 先 用 冷 水 浸 泡 半 小 時 , 用 水 量 以 淹 沒 藥 物 或 稍 高 為 度 。 每 劑 藥 一 般 煎 一 至 二 次 , 補 藥 也 可 煎 三 次 , 每 次 煎 成 藥 汁 一 飯 碗 , 大 約 250 至 300 毫 升 。

3. 煎 藥 前 , 切 勿 用 水 洗 淨 , 因 藥 性 可 能 降 低 , 另 一 些 粉 狀 及 細 粒 或 輕 浮 藥 物 易 流 失 , 降 低 藥 性 。

4. 煎 藥 火 候 有 武 ( 大 ) 火 與 文 ( 小 ) 火 。 表 證 藥 或 其 他 有 氣 味 芳 香 的 藥 , 適 宜 用 武 火 燒 開 後 再 用 文 火 略 煮 片 刻 即 可 , 以 防 揮 發 性 有 效 成 份 因 此 喪 失 。

5. 「 先 煎 」 即 先 煎 沸 10 至 20 分 鐘 再 加 入 其 他 藥 物 同 煎 , 如 礦 物 、 貝 殼 類 藥 物 。

6. 「 後 下 」 有 一 些 藥 物 因 久 煎 後 有 效 成 份 因 而 喪 失 , 如 薄 荷 、 藿 香 、 砂 仁 等 , 即 要 其 他 藥 物 煎 好 時 加 入 煎 3 至 5 分 鐘 即 可 。

7. 「 包 煎 」 當 一 些 細 小 、 粉 末 體 輕 茸 毛 狀 易 浮 於 液 面 , 或 使 藥 液 黏 稠 易 起 焦 或 飲 入 對 咽 喉 有 刺 激 類 中 藥 用 紗 布 包 起 再 煎 叫 「 包 煎 」 。

8. 「 另 燉 」 、 「 另 煲 」 、 「 另 煎 」 指 一 些 名 貴 藥 物 如 人 參 、 鹿 茸 當 充 份 利 用 , 防 止 與 其 他 藥 物 同 煎 降 低 或 減 少 藥 效 時 應 單 味 放 入 容 器 內 隔 水 燉 或 煲 、 煎 後 再 與 其 他 湯 藥 同 飲 。

9. 「 烊 化 」 用 於 一 些 屬 有 膠 質 狀 易 與 其 他 中 藥 黏 附 一 起 而 減 少 藥 效 , 將 煎 好 的 藥 液  攪 拌 使 烊 化 後 再 飲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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